合同号:CHRB-BTJH901
签订日期:2011年9月1日
采 购 合 同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条.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斜垫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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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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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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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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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含17%增值税金额(小写):¥ 元 | |||||||
合计人民币含17%增值税金额(大写): |
**条. 质量标准: 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需按照中国相关行业标准。
第三条. 交货地点:公路运输,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如下: (运费卖方负责情况下,卖方应对产品的灭失、损坏、迟延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交货时间:款到 天发货
第五条. 包装及回收:卖方需提供结实的纸箱包装,包装不回收。
第六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照**条验收,并保证卖方提供原厂生产、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保证可靠使用,异议提出期为交货验收无误后一个月内。
第七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产品执行包退、保修、包换。期限:自货到买受方或使用单位3天。
第八条. 结算方式: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买方支付合同金额全款 即 人民币: 违约责任:卖方如迟交产品一周罚合同总额的0.5%,**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在货到验收时如包装达不到要求,则扣除总价的2%。如资料(见第十二条)不齐全或不合格则在货款中扣除总价的3%。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
第十条. 不可抗力: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协议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两(2)天内向对方提供能够证实不可抗力发生的政府、公证机构或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权威媒体的报道。受影响一方怠于通知而造成的对方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应负责赔偿对方。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经在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时止;(2)卖方提供产品合格证、质检证书、各一份,装箱单两份;(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果,本合同传真件生效。
第十二条. 卖方负责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买方对检验结果验证和进行确认,买方要求应按检验标准配备适宜的测量和试验装置,并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所使用测量和试验装置符合要求。
买 方 |
卖 方 |
买方(章): |
卖方(章):泊头市精华机械厂 |
地址: |
地址: 泊头市郝村镇万寨 |
委托代理人 : |
法定代表人 :苏天华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中国农业银行泊头支行郝村分理处 |
帐 号: |
帐 号:50626601040001777 |
增 值 税 号: |
税 号:132902760713291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062159 |
电 话: |
电 话:0317-8383133 |
传 真: |
传 真:0317-8383588 |